本報訊 將收購的病死豬屠宰后加工成豬肉、豬頭等肉食品在錦繡大地等市場銷售,日前海淀法院以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,判處被告人呂江永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30萬元;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紅河等5人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分處6萬至20萬不等的罰金。
自前年7月以來,被告人呂江永低價從王保華(另案處理)、被告人王新闊等人處收購病死豬,并在其承租的位于房山區(qū)良鄉(xiāng)侯莊村的院內(nèi),雇用王萬江(另案處理)將收購的病死豬予以屠宰,加工成豬肉、豬頭等豬產(chǎn)品,出售給被告人李紅河、邸軍坤、李榜章等人。
被告人王新闊明知被告人呂江永收購病死豬加工后出售,仍多次向其銷售病死豬。
李紅河明知是病死豬產(chǎn)品,仍從呂江永處購買,并在北京一批發(fā)市場攤位上出售給被告人杜康等人。而杜康、邸軍坤、李榜章也明知是病死豬產(chǎn)品,仍分別從李紅河、呂江永處購買并出售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呂江永、李紅河、邸軍坤、杜康、李榜章、王新闊生產(chǎn)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患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。呂江永、李紅河、邸軍坤、杜康銷售的病害豬肉大量進入消費市場流通,且持續(xù)時間較長,故法院對四人均酌予從重處罰;根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,呂江永非法屠宰并銷售的病害豬肉一部分來源于被告人王新闊,故法院對于王新闊亦酌予從重處罰。最終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